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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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80號聲請人 張國華 相對人 張恆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恆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張國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國華(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恆軒之父。相對人於民國83年9月26日因水腦症致智能障礙,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為此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水腦症致智能障礙,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張國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恆軒之輔助人,符合受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二)親屬系統表。
(三)戶口名簿。
(四)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及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五)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8年11月11日函暨所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