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14號原告 黃燕萍 被告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24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