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8號原告 卓湘玲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 律師被告 卓湘蘭
卓湘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720元【計算式:240×(1,396+6,904+2,659)×1/3=876,7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