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智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