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交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交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其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其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補充「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前,對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尚未
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員警
坦承飲酒後騎車,並於同日下午1時54分測得結果值0.98MG/
L」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
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固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1日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單純新增第3
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
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
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城交簡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復按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就該個案得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
與本案,皆係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又被告於
103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108年1月10日再犯
罪執相同之本案,尚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另本件事故發生後,被告於員警到場
處理,尚不知其酒後騎車時,即向警員告知其酒後騎車而自
首,並接受裁判,業經證人 黃聖文陳坤德 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第37至38頁),堪認其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
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
98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
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
且被告前已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對於不應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被告理應知之甚詳,竟仍不知悔
改,再度酒後駕車,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8毫
克,素行難謂良好,更因而與他人發生擦撞致生交通事故。
惟念及其犯後尚知認錯、向員警自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之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2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金門
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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