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 李蕙菁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林士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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