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芷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