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誠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育誠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