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可敏 (原名 林秋華 )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資料佐證,並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聲請人還款期數及數額各為何?(請提出還款明細資料)並詳明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並提出相應資料佐證。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三、提出①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②聲請人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③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請說明自民國104年6月起迄今,除任職於手機店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通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保險費(含勞健保費及商業保險費)6,300元之收據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所示每月租金為5,000元,公電含水費每月另收300元,合計為5300元,惟聲請人陳稱每月房租、水電費等為5,600元,請說明金額不一致之原因,該部分支出是否應予更正。
十、說明每月交通費800元之計算基礎及收據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照影本、估價單。
十一、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父母之103、10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支出扶養費用4,700元之計算方式,其他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何。
十二、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取退休金、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三、聲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