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則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蓓琳 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