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訴人 鍾紅美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被上訴人 慈航太 子宮法定代理人 鍾士傑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