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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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訴人愛爾蘭商TimoneyDynamicSolutionsLimited法定代理人ShaneO'Neill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陳絲倩 律師 王乃中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法定代理人 潘煥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羅展興 被上訴人 吳慶輝 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被上訴人 劉金相 被上訴人 林永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羅展興、吳慶輝、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劉金相、林永火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聲明第2、3項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至9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55,987,583元(美金1,801,100元加新臺幣100萬元,其中美金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日108年1月30日美金匯率30.53元折算為新臺幣54,987,583元,加計新臺幣100萬元,為新臺幣55,987,583元)。上訴聲明第10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83,348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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