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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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8號上訴人 李育丞
洪逸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蘭 等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萬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