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被   告  宋志國
被   告  楊凱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4月27日下午5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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