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張价惠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
審命上訴人給付部分,表明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
二、依前述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所命給付金
額新臺幣389,089元全部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28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