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陳麗秋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玲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請求修復漏水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6,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不足4,50
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裁判
費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