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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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調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相 對 人 李麒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北向45公里200公尺前(即桃園
縣蘆竹鄉)且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或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