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廖靜芝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2337D(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2337E男(詳卷)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B000-A112337D因對AB000-A112337、AB000-A112337A、AB000-A112337B、AB000-A112337C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被告AB000-A112337E因對AB000-A112337A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上揭案件均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
然本件被害人AB000-A112337、AB000-A112337A、AB000-A112337B、AB000-A112337C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能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為行使對上揭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為同條第2項得以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情形,得由法定代理人等血親或姻親、或家長、家屬等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B000-A112337D、AB000-A112337E涉犯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11號審理中,是被告二人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聲請人為本案行使對上揭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經本院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二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