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林昭美 被告 曾智誠
張恩偉
楊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