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被告黃鉑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9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