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陳秀花 被告 劉界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派出所,原告並於同年7月7日下午2時58分至上開派出所領取,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林內派出所簽收簿節本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