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東浦鋼鐵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文斌 被告金聚順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建興 被告 簡佩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