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禹丞
王儷臻 即 王劍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