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30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百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尚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49,2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因聲請狀請求金額49,200元與原因事實16,800元所載金額不符)。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標的
少了二個字「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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