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志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小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小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1,000元,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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