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吳秋菊
黃樹旺 林進興 陳穎靜 即 賴穎靜 德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靳慧蓉 共同
李進建 律師被上訴人 戴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係,吳秋菊新臺幣(下同)4,091,745元;黃樹旺3,729,400元;林進興10,800,000元;陳穎靜即賴穎靜2,535,000元;德技實業有限公司15,064,100元。應徵裁判費各係,吳秋菊62,385元;黃樹旺56,890元;林進興160,560元;陳穎靜即賴穎靜39,219元;德技實業有限公司216,924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