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30號原告 廖秀松
魏高明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告 楊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有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60號裁定在卷可憑。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04年3月3日、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