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所涉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因告訴人甲○○、乙○○2人已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莊珮吟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