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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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劉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主文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