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TRINHQUOCDAT(中文姓名 鄭國達 )被告 許展榮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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