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 鄧子杰 被告 吳國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設罝白鐵水槽、監視器逾越其所有臺中市○區○○○○段○○○○○○號等土地,並侵害其隱私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5樓外牆之白鐵水槽、監視器拆除。而依據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有之面積約為3平方公尺,拆除費用約新臺幣(下同)8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574元【計算式:(3平方公尺X系爭79-1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858元=182,574元)+8,000元=190,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