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313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略以:請考量受刑人本次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偵查中認罪自白,犯罪所得業已繳納完畢,犯後態度良好。又因妻子待產,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故懇請定應執行酌減刑期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2月3日111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98號、第19751號、第19762號、112年度偵字第491號、第658號、第175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113年度偵字第122號、第198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2日113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3日113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8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