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許林秀籐
許清傑 被告 趙恩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92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