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3號原告 林宗洲 被告 李金焜
唐盟股份有限公司(已解算)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示送達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亦即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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