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7號
原告 陳憲法
被告 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2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11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11萬元
利息
111萬元
113年2月18日
114年6月26日
(1+129/365)
5%
7萬5,115元
小計
7萬5,115元
合計
118萬5,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