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7號

原告 陳憲法

被告 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2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11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11萬元

利息

111萬元

113年2月18日

114年6月26日

(1+129/365)

5%

7萬5,115元

小計

7萬5,115元

合計

118萬5,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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