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告 詹雅慧
被告 湯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005元(計算式:400,000元+52,932元+570,000元+67,073元=1,090,005元,利息部分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400,000元
111年11月2日
114年6月25日
(2+236/365)
5%
52,932元
2
利息
570,000元
112年2月17日
114年6月25日
(2+129/365)
5%
67,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