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告 詹雅慧

被告 湯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005元(計算式:400,000元+52,932元+570,000元+67,073元=1,090,005元,利息部分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400,000元

111年11月2日

114年6月25日

(2+236/365)

5%

52,932元

2

利息

570,000元

112年2月17日

114年6月25日

(2+129/365)

5%

67,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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