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債務人真河堂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許建宏 人債務人 陳楚中 債務人 蔡賢淑
一、㈠債務人真河堂有限公司、許建宏、陳楚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真河堂有限公司、許建宏、蔡賢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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