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明人 林俊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刑事判決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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