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秉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08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徐治煒 告訴被告 徐秉亞 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晚上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區○○路2段與竹蓮街地下道口,因與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白癡」辱罵告訴人,嗣二人各自停妥車輛,告訴人步行至新竹市○○路○段○○○號前與被告理論,被告接續上開公然侮辱犯意,以「你是一個白癡」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之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竹簡卷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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