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交上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中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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