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17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17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