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謝佩君 債務人 謝清德 債務人 江月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謝佩君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謝清德、江月花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88,756元。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104年12月22日以前利率為1.76%,104年12月23日至105年3月29日利率為
1.69%,105年3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
(二)查債務人自105年1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5年1月1日前繳納104年12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12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72,45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年5月20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三)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謝清德、江月花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12月1日起至104│1.76%││││││年12月22日止││││││├──────────┼────────┤│││││104年12月23日起至105│1.69%││││││年3月29日止││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72,456元├──────────┼────────┤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105年3月30日起至105│1.62%││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年5月19日止││││││├──────────┼────────┤│││││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2.62%││││││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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