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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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國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部分記載有誤,爰予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分別經雲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10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妙如┌────────┬──────────┬──────────┬──────────┐│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103年10月13日下午1時│104年2月6日上午8時許│104年2月10日中午12時││犯罪日期│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50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96小時內某時(聲請││之某時(聲請書附表有│││書附表有誤,爰予更正││誤,爰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50號、104年度│字第1250號、104年度│字第125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9號│毒偵字第169號│毒偵字第169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事實審││104年度訴字第173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103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3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2日晚間8、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86號等││││││││├───┬────┼──────────┼──────────┼──────────┤││││││││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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