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告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傳龍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被告熙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633,640元

1

利息

633,640元

112年3月8日

114年3月9日

(2+2/365)

5%

63,537.6元

小計

63,537.6元

合計

697,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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