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白容淇
一、債務人白容淇、白麗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容淇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
人白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17萬4,067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白容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7,62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白麗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