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柏緯

吳易霖

一、債務人吳易霖、吳柏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柏緯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易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0萬4,19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2年03月15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2年01月19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詎債務人吳柏緯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4,19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易霖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4197元

吳易霖、吳柏緯

自民國113年09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104197元

吳易霖、吳柏緯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197元

吳易霖、吳柏緯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