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16號
原告 羅建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雅士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OO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OOOOO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