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雄小字第378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睿凱 即 蔡翔 亦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雄小字第378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3月5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林秀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4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9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敏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