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告 陳駿緯
被告 劉子山
被告劉 蔡月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雲
被告 劉淑貞
劉益誠
林 劉秀英
被告 郭真祥
林 郭秀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書銘
被告 劉乃華
被告 張榮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隆
被告 張文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8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件: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40.86㎡×原告應有部分9/16=301,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