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告 陳駿緯

被告 劉子山

劉萬泉

劉孟煌

劉永春

劉雲霞

劉勝斌

劉正昌

被告劉 蔡月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雲

被告 劉淑貞

劉益誠

劉秀英

郭真喜

被告 郭真祥

郭秀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書銘

被告 劉乃華

劉怡瑄

劉維昭

李美津

劉晏妤

劉庚瑾

劉宗輝

劉娟珠

被告 張榮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隆

被告 張文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8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件: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40.86㎡×原告應有部分9/16=301,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