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

反訴原告 林福井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反訴被告 吳平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409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因通行權乃物權,故反訴被告給付償金之期間應可推定超過10年,本件反訴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9,080元【計算式:4091210=49,08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至遲於本院所定開庭日期前(民國110年3月11日,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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